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患者及时用上高质量、更低价格的抗癌药品,现将有关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药支付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公布的降价药品。
二、调价时间
根据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约定9月1日前调价的(详见附件一.doc),已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调整完毕;约定9月30日前调价的抗癌药品,将根据相关企业申请,统一调整价格。
三、其他事项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详见附件二.doc)按照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积极主动申请。对在约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尚未递交调价申请的相关企业,于即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上午12:00,请授权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降价申请(原件,格式自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614室递交申请。我中心将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调整相关价格。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14室
联系电话:0871-65167613/65357873
传真:0871-65167613
联系人:周老师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