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有关问题的函》要求,现就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挂网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目录详见附件1)的各相关生产企业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7:00前(节假日除外),派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向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交药品资质及价格相关证明材料。
1.产品信息价格申报表及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但不限于订单截图等),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 (格式详见附件3),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与纸质资料同时递交,请提供U盘,现场拷贝后退还。
2.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3.产品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鲜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5.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如投标企业为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需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7.若申报产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请其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价格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97种国家谈判药品现行医保支付标准及申报药品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
同厂家、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1.报价按最小制剂单位(片、粒、丸、支、袋等)申报,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2.同厂同品规药品可申报多个零售包装,逐条申报,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应保持一致,零售包装价格按乘除法换算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3.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药品的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4.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企业自行放弃。
三、申报企业要对所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材料应清晰、明确。
四、凡属97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今后可按照上述挂网要求提供资料申请挂网,不再另行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材料递交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610室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65167613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