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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2020年常用低价药集中议价和采购通告
信息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发布时间: 2020-04-30 阅读次数:17887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015〕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决定开展昆明市2020年常用低价药集中议价和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常用低价药集中议价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

  二、议价范围和形式

(一) 企业及药品范围

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的常用低价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议价,议价的药品范围为省平台挂网的常用低价药目录品种。

(二)采购形式

1. 中标限价采购

1.1 中标标准

相关企业按照省平台挂网的原则及方式,将符合规定药品的报价进行挂网确认。相关企业的药品报价等于或低于该企业除云南省外、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最低的三省最低实际成交价(只有二省的按二省价格,只有一省的按一省价格)平均价的,即为中标。

若符合规定的药品,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在除云南省外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实际成交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报报价等于或低于该药品可查询的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最低成交价即为中标。

   1.2 议价流程

 ⑴ 价格申报

按照申报要求,生产企业登录系统后对照省平台现行挂网的低价药目录品种进行价格申报(产品信息以省平台的为准),需同时申报截止申报日期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最低的三省最低价成交价平均价和对应的每个省份最低成交价格(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并上传省级平台交易记录证明截图。

 ⑵ 价格公示

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申报价格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ybj.km.gov.cn)及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企业申报的价格,接受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监督、投诉,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逾期不再受理。

  ⑶ 价格审核

   领导小组对经公示无异议,并经第三方核查的申报价格进行价格确认,并研究确定中标药品挂网价格。

中标公示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中标药品价格结果在市医保局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的监督及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结果确定

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最终确定的昆明市常用低价药采购目录和中标价格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并提交省平台进行挂网交易。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纳入医保支付报销范围。

2. 集中议价采购

2.1 议价范围

低价药议价药品范围内,未进入中标限价采购范围,且与已中标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同的品规。

2.2 议价形式

根据医疗机构需求,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成交后进行采购。

议价时间:自昆明市常用低价药采购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

议价程序: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发起议价,生产企业在24小时内予以响应,议价过程不超过二轮。

议价结果:议价期限截止之日,采购平台完成议价不少于3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以议定价格的最低价为入围(中标)价增补入围,在全市范围内执行采购。

(三)采购周期

议价结果确定后,时间从公示期满执行,原则上价格在省平台一年内保持不变,一年后视情况分类纳入省平台相应的目录,价格按省级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三、集中采购

(一)昆明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集中议价中标结果在省平台上采购常用低价药,并按照议定价格进行医保支付报销,未中标企业药品不纳入昆明市常用低价药采购范围。

(二)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集中采购。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各级医保行政监管部门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常用低价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网上平台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以及药品购入价、销售价、供货企业等信息在院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合同提供药品的行为等实行不良记录公示,规范各方行为,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常用低价药品的有效供给。

(三)完善退出机制,严惩失信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将采用调查咨询、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以下投诉、举报质疑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违规名单,取消入围资格,该企业生产的所有常用低价药两年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常用低价药的集中议价和采购,同时,报送省医保局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黑名单。

1.因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等被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

2.生产企业药品申报价格高于除云南省外、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最低的三省最低实际成交价平均价的;

3.在除云南省外、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实际成交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报报价高于该药品可查询的半年内(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最低成交价的;

4.无正当理由不供货或药品连续3个月供应量不到80%的;

5.实质影响中标药品公平性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集中议价和采购工作方案的拟定、实施、工作的全程监督。受理各方投诉,调查和处理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制度、政策方面的衔接,鼓励全市医疗机构采购议价中标低价药。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昆明市常用低价药议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四)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级政策有变动的,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进行调整。

(五)该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5952331、65951954)

监督及投诉举报:(0871-65952920、65952344)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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